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6253H/2024-02197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万宝镇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户核查排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万政发〔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索引号: 11220881013596253H/2024-02197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万宝镇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户核查排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万政发〔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关于印发《万宝镇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户核查排查方案》的通知 

万政发〔2024〕8号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现将《万宝镇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户核查排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洮南市万宝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宝镇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户核查排查方案

  为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经镇党委研究决定,针对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集中开展核查排查工作,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洮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以洮南市现行的低保保障标准为参考基数,加强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户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调尽调、应退尽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排查力度,确定发放标准

  对全镇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户、新申请困难家庭进行核查排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实行差额救助;设定最低补差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对低保家庭中支出较大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给予重点保障,参照《洮南市关于规范低保重点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标准的通知》,给予增发补助金;加大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易致贫返贫及城乡低保边缘户等特殊困难人员核查力度,完善低保边缘户数据库,加大低收入人口的监测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

  (二)进一步细化低保渐退政策

  对在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对于就业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2倍以上(不含2倍)但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补助金,以渐退当月补助额度为基数,年度递减幅度为25%;如发生收入骤减、因病支出骤增等情况,应当重新核定低保渐退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终止渐退,并重新核定低保金。以上家庭,如果财产条件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渐退政策,直接予以退出。

  (三)坚持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以上(不含2倍)但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由市民政局根据保障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分档救助,重残人员补助金为我市低保标准的40%,重病患者补助金为低保标准的50%。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供养费全部豁免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居住证持有人可自愿选择在居住地或户籍地申请低保待遇,但不能在同一时期重复享受不同地域或城乡不同属性的低保待遇。居住证持有人申请享受的低保待遇及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仅限于持证者本人。

  三、工作时限

  从2024年4月20日开始至2024年7月20日束。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准备阶段(2024年4月20日至4月25日)

  1.制定评估测算标准。制定符合我镇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万宝镇城乡低保行业收入测算标准(2023年)》(万政发〔2024〕5号)文件,各单位是此次排查的责任主体。

  2.精心组织政策培训。召开工作部署会,安排任务、明确时限,同时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讲解低保政策,重点讲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确定、收入财产核算、低保金计算及审核确认程序等,确保政策执行依法依规、按章操作。

  (二)实施阶段(2024年5月10日至7月20日)

  1.受理申请(2024年4月20日至4月30日)。申请人(委托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新申请对象需提供12个月内银行流水)。原低保(低保边缘)户、特困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材料,村(社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留存原件备查。

  2.信息核对(2024年5月7日至7月20日)。按照《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民发〔2017〕58号),有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乡(镇)、街道与民政局,对原低保对象及新申请的困难家庭的户口、车辆、房产、社会保险、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确保数据全面准确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镇民政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民政对其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3.入户核查(2024年5月7日至6月15日)。由镇民政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城乡在保家庭(低保边缘户)、新申请困难家庭入户调查,加大对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易致贫返贫等特殊困难人员核查力度,加大低收入人口的监测力度,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要重点关注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等困难对象,认真核查家庭人口、年龄、耕地面积、农作物的种类、种植面积、各项政策性收入、务工情况、子女就业收入以及患病、残疾、就学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统计表》,新申请的困难家庭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申请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调查组和调查对象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通过邻里走访,向其他村(居)民了解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对核实情况有异议的,要通过信函索证,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个人承诺方式确认。对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不予保障,人户分离对象,乡(镇)、街道与保障对象无法取得联系,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保障对象仍不主动联系管理审核机关的终止救助。

  4.公示公开(2024年6月16日至6月22日)。乡(镇)、街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数、保障人口数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镇民政办;公示有异议的,镇民政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镇民政办。

  对初审意见公示期间发生投诉、举报等情况,以及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镇民政办应当及时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仅在有举报、投诉等异议情形发生时启动。民主评议人员由镇民政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为奇数,不少于7人,实行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民主评议应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及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5.审核确认(2024年6月23日至6月30日)。乡(镇)、街道要全面审核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进行审核确认,依据家庭人均纯收入、现行的行业标准和保障标准确定拟保障金额。原在保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填写《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完善低保边缘户数据库,将核查中不符合低保条件,且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家庭纳入低保边缘户数据库。

  6.建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操作(2024年7月日至7月20日)。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后,要按照低保档案归档要求,对审批通过的新申请困难家庭建立纸质档案,档案中要包括申请书、户口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等材料,档案必须加盖公章,并由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如因特殊情况,可由亲属代签,代签人必须签上本人姓名同时按手印(非特殊情况不得代签);同时要将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档案信息录入和上传到吉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纸质档案一致的电子档案,完成低保系统内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工作

  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低保(低保边缘)户、特困对象审核确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审核确认。组织村(社区)做好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民政办负责统筹协调,做好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需

  要,及时、全面、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明确任务,突出城乡重点

  要重点关注易致贫返贫等特殊困难家庭,做好动态核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低保对象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在“十四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对因病、因学、因房、因照护支出较大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基本教育费用、基本住房费用、基本照护费用后,人均收入额度低于我县低保或低收入认定标准,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我县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相应的救助对象范围,按规定予以救助。刚性支出中涉及基本照护费用扣减的,要有自理能力评估证明,具体操作参照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标准及程序。

  (三)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

  各村(社区)要明确工作人员在低保确认和审核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纪律,同时要加大对财政供养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尤其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享受低保家庭的核查力度,落实备案管理制度,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涉及其近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以及动态核查等环节,应回避,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同时,要对群众信访问题进行梳理并得到有效化解,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正确预见和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在保对象中存在优亲厚友、骗取低保金的,由各单位配合镇民政进行资金追缴,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万宝镇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排查核查领导小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