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1-03842
分  类: 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15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培训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洮政办发〔2011〕52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1-03842 分  类: 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15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培训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洮政办发〔2011〕52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15日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培训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洮政办发〔201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及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

  本办法所指民办教育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自制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等教育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是负责审核、审批和管理民办教育办学机构的职能部门。市教育局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审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许可证》。

  公民个人举办文化补习,短期培训、辅导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办学条件

  (一)主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管理者应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二)教师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学历和教师资格,教师配备及学历标准参照国办教育学校相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教学场所: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室,教室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生均面积占有1.5平方米以上,班级总人数不得超过45人,人人有桌凳,教室采光:光线应从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采光坡地比例1:6,自然通风,有卫生间及厕所,有适宜的取暖设备,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在300厘米以上,有畅通的安全通道和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

  (四)专业辅导班:教学仪器满足生均配备需要(如语音室、琴室、舞蹈室、画室)达到白城市的有关规定标准。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主办单位和个人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洮南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文件:本人身份证、单位或街道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意见书、招住宿生的补习班提交《卫生许可证》、教师健康证明。

  3.教师资格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

  (二)审核。民办教育管理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教室所需设备等。

  (三)审批。经核查符合条件后的,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许可证》。

  四、检查、指导、监督及处罚

  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对各类办学机构在教材选用,办学时间、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不执行教学计划,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限期整顿,并对其警告,情节严重或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许可证》。伪造和买卖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附件:1.民办教育机构(培训班)设置标准

     2.洮南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材料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1.洮南市民办教育机构(培训班)设置标准.docx
2.洮南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