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洮南市“吉农牧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洮政办发〔20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洮南市“吉农牧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洮南市“吉农牧贷”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畜牧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推进我市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科学化发展,实现我市畜牧业转型升级,按照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的《“吉农牧贷”风险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吉农牧贷”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吉农牧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吉牧联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5〕29号)、《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5〕25号)、《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引入“政府增信”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意见》(农银办发〔2015〕257号)、《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5〕162号)等制度规定为依据,以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功能,实现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有机整合为目标,充分发挥其协同作用,推进我市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由畜牧业大市向畜牧业强市跨越的目标。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承贷主体为从事奶牛、猪、禽等牲畜生产经营的养殖户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控制主要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贷款条件。“吉农牧贷”贷款的养殖户除具备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养殖户要有较丰富牛、羊等牲畜的养殖技术和市场经验。
2.专业大户借款人还要具备:
(1)有较丰富的养殖经验和技术,从事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2)上年度实现盈利,应持有订单、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供货关系或有其它稳定的销售渠道。
(3)近两年年均产值不低于20万元。或肉牛年存栏在25头(含)以上;奶牛年存栏在15头(含)以上;肉羊年存栏100头(含)以上。
(4)以养殖牛、羊等牲畜为主,兼营种植业的,近两年年均产值合计不低于30万元。
3.家庭农场借款人还要具备:
(1)有较丰富的牛、羊养殖经验和技术,从事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2)上年度实现盈利,应持有订单、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供货关系或有其他稳定的销售渠道。
(3)当地已开展家庭农场注册的,应符合当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合法注册。
(4)近两年年均产值不低于50万元。或肉牛年存栏在80头(含)以上;奶牛年存栏在50头(含)以上;肉羊年存栏500头(含)以上。
(5)以养殖牛、羊等牲畜为主,兼营种植业的,近两年年均产值合计不低于60万元。
4.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标准,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5〕43号)执行。
三、贷款用途、额度、方式、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一)贷款用途。“吉农牧贷”贷款主要用于养殖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牛、羊业等牲畜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畜牧繁育、饲养、购买饲料及饲料加工机械、圈舍建设、收购等用途。
(二)贷款额度。“吉农牧贷”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销售收入、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式确定。一般养殖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总额的70%;采取多户联保方式的,单户多户联保方式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总额的50%,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投入总额的60%,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贷款方式。“吉农牧贷”的贷款方式分为可循环非自助方式和一般方式两种。具体贷款方式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四)贷款期限。“吉农牧贷”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现金流量情况确定。
1.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采用可循环非自助贷款方式的,可循环贷款有效期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3.合作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需超过1年的,应报一级分行审批,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20%。1年期以上的借款执行浮动利率。贷款逾期后执行基准利率上浮50%;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对违约部分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0%。
(六)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等特点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取利随本清、按季(年)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方式。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
四、担保方式
“吉农牧贷”贷款首先以“风险补偿基金”最高额保证金及贷款人所在市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质押担保(责任单位)、乡(镇)、村,并视风险情况增加其他担保作方式。主要有:“风险补偿基金(责任单位)”+保证担保、“风险补偿基金(责任单位)”+抵押担保、“风险补偿基金(责任单位)”+质押担保等方式。
(一)“风险补偿基金”+保证担保方式。包括“风险补偿基金”+法人客户、“风险补偿基金”+专业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补偿基金”+保险公司、“风险补偿基金”+自然人、“风险补偿基金”+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方式。
1.担保公司担保、法人保证担保,具体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关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5〕102号)有关规定。
2.合作社担保,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应综合考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审慎确定合作社的担保能力,不得接受合作社超出担保能力的过度担保。可按不超过合作社净资产的2倍测算最高担保额度,且只能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担保,借款人受保期间不得退社。
3.多户联保,对存量贷款不良率低于1.5%,且近3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案件、未发生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声誉事件县市支行。可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发放单户贷款最高不得高于20万元,联保小组所有成员贷款总额度不得高于60万元的“吉农牧贷”贷款:
(1)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
(2)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
(3)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经营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单户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联保小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其他保证担保方式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办理。
(二)“风险补偿基金”+抵押担保方式。包括“风险补偿基金”+房地产、“风险补偿基金”+交通运输工具、“风险补偿基金”+大中型农机具、“风险补偿基金”+财政直补资金、“风险补偿基金”+林权、“风险补偿基金”+农村土地经营权、“风险补偿基金”+农副产品、“风险补偿基金”+大棚、“风险补偿基金”+禽畜棚舍、“风险补偿基金”+动物活体(出台相关办法后执行),“风险补偿基金”+集体土地等抵押担保方式。
1.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关办法规定。
2.大中型农机具、农副产品抵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5〕25号)有关规定。
3.财政直补资金抵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农户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吉规章〔2015〕155号)有关规定。
4.林权抵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林业抵押担保管理有关办法规定有关规定。
5.土地经营权抵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5〕28号)有关规定。
6.大棚、畜禽棚舍抵押,正常经营的大棚、牛棚、猪舍、鸡舍等产权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易于流转变现的大棚、畜禽棚舍。
7.动物活体抵押,只受理肉牛、奶牛抵押,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要对动物活体做好登记管理,做好GPS等监控措施,做到可追溯;对动物活体原则上要投保畜牧险。在贷款存续期间,抵押人拟全部或部分处置设押的动物活体,须先行偿还同比例的贷款,做到先付款后出货(待专项制度下发后执行)。
8.集体土地抵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关办法规定。
(三)“风险补偿基金”+质押担保方式。“风险补偿基金”+贵金属(存单、债券、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质押)、“风险补偿基金”+应收账款、“风险补偿基金”+仓单等质押担保方式。上述质押担保方式均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办理。
(四)“风险补偿基金”单一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可以办理“风险补偿基金”单一担保方式下“吉农牧贷”贷款业务,单户金额不超过80万元:
1.具备3年(含)以上的规模经营经验,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级;主要饲养动物应价格较为稳定、受疫病影响小的品种。
2.与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分子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的订单农户或具备2次(含)以上按照银行相关规定还清银行贷款本息的信用记录。
3.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不得低于所申请贷款额度,保险期间要覆盖贷款期限;借款人原则上要投保畜牧业险,但当地无提供相应保险的机构或无相应保险产品的地区经二级分行批准,可以免投畜牧业险。
对于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近两年年均产值不低于100万元或牛存栏量不低于100头或羊存栏量不低于800头的,可以不提供附加担保方式发放单户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
五、贷款程序
“吉农牧贷”贷款业务基本流程为:签订协议、放大倍数、客户筛选、尽职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一)签订协议。市农行与市政府授权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市畜牧局、财政局、客户所在乡镇、村)共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业银行对风险补偿基金拥有优先受偿权。
(二)放大倍数。市农行可按照风险补偿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8倍办理“吉农牧贷”业务。运行2年(含2年)后,合作履约情况良好,可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的10倍办理“吉农牧贷”业务。
(三)客户筛选。“吉农牧贷”借款可由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推荐,或由市农行自主营销。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同意担保是业务开办的前提,市农行信贷人员要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业务。
(四)尽职调查。市农行组织客户经理开展双人实地调查,初审同意的,由借款人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吉农牧贷业务申请表》、《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客户经理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吉农牧贷业务调查表》、《农户财务状况表》、《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吉农牧贷业务面谈记录》,并收集相关资料。客户经理组对借款人及家庭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措施等重点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后,将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审查环节。
(五)审查审批。按权限审查、审批,审查部门对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担保有效性,具体为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市场评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状况、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增加的担保措施是否能覆盖贷款风险敞口。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六)贷款发放。经办机构在接到贷款批复后,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及其它相关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实施放款。
(七)贷后管理。“吉农牧贷”贷款贷后管理执行农业银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
(八)贷款收回。“吉农牧贷”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30天(含)内,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的,则“吉农牧贷”贷款业务流程结束,无须启用代偿程序。
六、其它管理
(一)牵头办理制度。二级分行三农金融部牵头,抽调相关业务人员按半年对辖内县域支行“吉农牧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全过程进行尽职监督检查,省分行根据风险线索开展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对于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以贷谋私、违规多人承贷一人使用、违规个人承贷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农行贷款条件的贷款等违规责任贷款,不得纳入到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责任范围。
(二)限时办结制度。“吉农牧贷”贷款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办结时限原则上10到15个工作日内。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二级分行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吉农牧贷”定期监测分析制度,从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投向、风险状况等多维度进行统计监测与业务经营分析。开办业务的试点支行按季将“吉农牧贷”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等,上报所在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半年将业务经营分析报告上报省分行。
(四)档案管理制度。“吉农牧贷”养殖户档案管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法人贷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附件:“吉农牧贷”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