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街道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我街道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街道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单位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街道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单位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预公开时间自我街道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六、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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