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洮府街道政务公开事项梳理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有关部门(站、办、所)及各村对试点范围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二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试点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投诉电话(热线电话)等要素。
要素说明:
试点领域为非固定类目,主要包括就业创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户籍管理、医疗卫生、涉农补贴、城市综合执法、养老服务共8个方面;
领域二级分类为非固定类目,指具体领域二级分类名称;
事项名称为非固定类目,指具体政务公开事项的全称,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公开的同一事项名称应统一;
公开层级为非固定类目,指政务公开事项公开实施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层级,包括县级、乡(镇)、村(社区)三级;
公开主体为非固定类目,指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公开实施机构的名称;
公开内容为非固定类目,指主动公开的具体信息;
不予公开内容为非固定类目,指不予公开的具体信息;
公开方式为非固定类目,主要包括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12345热线、显示屏或触摸屏、广播、宣传册、公告栏等;
公开时限为固定类目,设置为20个工作日;
咨询、投诉电话(热线电话)为固定类目,设置为12345热线。
第三条 各领域牵头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各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应当遵循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试点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部门需填写《洮府街道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表》报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六条 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站、办、所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的动态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洮府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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