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洮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行政审批中心和市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各站(所)、村(居)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审管分离;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政府及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二)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行使行政权力的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全部公开职权(办事)目录的;只公开职权(办事)目录,而未公开职权(办事)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办事项目)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行政权力(办事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办事)目录的。

  (四)职权(办事)运行不规范

  1、行使未经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行政权力(办事职能)的;

  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职权(办事)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3、在职权(办事)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五)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3、不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七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实行违反政务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