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只跑一次”事项服务清单—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设定依据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五、受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八)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九)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十)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六、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诊所使用面积60㎡,医院使用面积80 ㎡);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 凡是因申请人自身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一切后果自负(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发证
九、收费标准
无
十、收费依据
无
一、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变更从业地点或诊疗活动范围)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设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五、受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六、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诊所使用面积60㎡,医院使用面积80 ㎡);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职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凡是因申请人自身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一切后果自负(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发证
九、收费标准
无
十、收费依据
无
一、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名称、法人或负责人)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设定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五、受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六、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变更申请书;
2、变更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职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凡是因申请人自身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一切后果自负(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发证
九、收费标准
无
十、收费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