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947D/2023-04675
分  类: 机构职能;畜牧业发展与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只跑一次”事项服务清单—动物防疫合格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8日
索引号: 11220881013595947D/2023-04675 分  类: 机构职能;畜牧业发展与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只跑一次”事项服务清单—动物防疫合格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8日

  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只跑一次”事项服务清单—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设定依据:
  《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动物防疫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
  1.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4.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5.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7.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8.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9.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六款、第七款规定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二)动物隔离场所:
  1.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4.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5.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7.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8.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9.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三)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1.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4.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5.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7.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8.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9.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10.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四)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1.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4.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5.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
  7.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8.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申请材料:
  1.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照片;
  3.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4.权属证明书(准建通知或租赁合同);
  5.设施设备清单;
  6.管理制度文本;
  7.从业人员名单、健康证明;
  8.驻场兽医技术资质证明、协议;
  9.环评报告或环评表;
  10.本人对以上申请内容及所提供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发证。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一、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饲养场(小区)或屠宰加工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或经营范围变更)
  二、设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其余事项:同上
  
  一、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养殖场(小区)或屠宰加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二、设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其余事项: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