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民政局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解决全市民政领域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全市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以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为抓手,全面排查整治各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压紧压实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党的二十大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安。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守法律底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要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在改革推进、提质增效、结构调整过程中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保障作用,为全市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创新驱动。充分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安全生产工作内生动力,破解难点问题。
三、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全市民政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近期燃气、民航、自建房等事故的重要批示,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基础上,重点对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内容进行整治,具体整治以下内容:
(一)党组和各基层单位层面
1.党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未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未按照《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洮南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组主要负责人未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党委常委未带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等。
2.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未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主要负责人未根据地方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且未主动协调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未带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未严格落实《洮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未按规定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未对关系安全生产但已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等。
4.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未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未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未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各级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构成犯罪的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5.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未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且未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未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的未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未及时报告,未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
6.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监管危险岗位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有关部门未对相关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未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为等。
7.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安全生产监管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只检查不处罚、以责令改正代替行政处罚,未确定执法管辖企业名单且未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未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未加密对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等。
8.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不到位。具体表现为: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不能够承担监管任务,不合理的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未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未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未加强各级财政支持,未聘用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等。
9.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未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未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方舱医院、隔离场所等涉疫重点单位的安全服务指导,未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未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等。
(二)企业层面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未牵头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未落实行业禁入规定等。
2.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企业未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未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未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清单且未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及时上报行业监管部门,中省市属企业总部未挂牌督办下级单位重大隐患等。
四、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为动员部署、查摆问题、限期整改、总结评估、建章立制五个阶段进行,其中把整改贯穿始终,立行立改、即查即改,使专项整治各个阶段有效衔接、相互贯通。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7日前)
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工作措施、实施方式,压实各方责任,提出工作要求,迅速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要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各相关企业深入宣传动员,持续开展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二)深入排查阶段(8月28日至9月5日)
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既要对照重点整治内容严格自查,又要重点检查下级事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要通过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开展专题座谈等方式,查实找准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隐患,深刻剖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层次原因,虚心听取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本地区、本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存在问题的建议和意见,明确整改方向。
(三)限期整改阶段(9月5日到9月30日)
针对开展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整改台账,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实行销号制度,确保发现的问题清盘见底。
(四)总结评估阶段(10月1日到10月30日)
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查漏补缺,不能搞“运动式整改”,要持续抓好整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发掘可推广,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同时,对问题整改不力的,要责令重新整改,督促整改到位;对把关不严的,要及时提醒教育;对虚假整改、书面整改的要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要严肃问责。
(五)建章立制阶段(11月1日到11月30日)
着眼建立和完善相应长效机制,从制度建设上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教育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强化监督机制,严格考核奖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日常规定规范,形成以制度管安全,以制度抓安全,以制度促安全的保障机制,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轨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民政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设立民政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安全生产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统筹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梳理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对策、实施整治。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要突出抓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突出抓好工作滞后、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抓好基础差、管理乱、水平低、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三合一”场所等重点企业,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过场。
(三)落实整改,确保到位。对查出的风险隐患问题必须立即整改,重人安全风险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确保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各属地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加快整改进度,及时跟踪问效,定期通报情况,做好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个,销号一个。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法。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整治工作督查检查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方案,采取联检、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强化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督促、检查。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一定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敷衍塞责虚假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标本兼治,建章立制。利用此次专项整治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加强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管控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强化信息报送、数据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要及时掌握安全隐患数量,对安全隐患整改登记、整改情况,销号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水平。要推动安全生产领域风险排查及整改治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坚决杜绝新的重大隐患产生。
(此件为公开发布)
洮南市民政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