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局网站、政务公开网站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科室和单位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省、市或者本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务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洮南市民政局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