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司法局机关简介
一、单位概况
洮南市司法局位于新发路北,明渠街东,建筑面积4600余平方米,现有在编人员39人。内设政治警务处、办公室、依法治市科、行政复议应诉科、普法和依法治理科(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机关党委、社区矫正管理科等9个科(室),下辖3个事业单位,分别是公证处、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和社区矫正中心以及24个司法所。具体情况如下。
(一)洮南市司法局下辖的3个事业单位,分别是:
公证处主任:殷古双(兼) 0436-6335177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姜子业 0436-6330148
社区矫正中心主任:李亚娇 0436-6335173
(二)24个派出基层司法所,分别是:
安定司法所负责人:张兴业0436-6330910
车力司法所负责人:杨彦巍0436-6330910
大通司法所所长:王占宝0436-6330910
东升司法所负责人:张国军0436-6330910
永茂司法所负责人:吴淑媛0436-6330910
野马司法所负责人:王英光0436-6330910
福顺司法所负责人:李剑峰0436-6330910
黑水司法所负责人:郑勇0436-6330910
胡力吐司法所负责人:何勇0436-6330910
聚宝司法所负责人:翟铁瑞0436-6330910
蛟流河司法所负责人:王永平0436-6330910
那金司法所负责人:张艳辉0436-6330910
二龙司法所负责人:刘晓东0436-6330910
万宝镇司法所负责人:邓宪平0436-6330910
万宝乡司法所负责人:于德明0436-6330910
瓦房司法所负责人:王浩0436-6330910
洮府司法所负责人:宫莹0436-6330910
向阳司法所负责人:赵臣0436-6330910
团结司法所负责人:马丹0436-6330910
永康司法所负责人:许文影0436-6330910
富文司法所负责人:刘昶0436-6330910
光明司法所负责人:董月0436-6330910
兴隆司法所负责人:胡丹0436-6330910
通达司法所所长:刘鹤0436-6330910
办公时间: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办公地址:洮南市育英东路89号。负责人:赵富东,联系电话:0436-6330910。
二、主要职责
1、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依法治市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市级相关规范性文件。承办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以及需要由市政府批准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报送工作。负责各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指导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协调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六)负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八)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组织、负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等管理工作,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规划、协调、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负责受理、审查和承办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组织、协调、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派出司法所主要职责
指导管理所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所辖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所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所辖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