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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使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改进律师的工作作风,能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申请人到本中心申请的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法援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应该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四条 本中心受理当事人来信咨询,应该在收到来信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给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第五条 值班律师对申请人的法律咨询,应予以解答,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属于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按“首问首办”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接待申请人时,应耐心听取申请人的案情和相关情况的陈述,有重点地做好记录。对中请人提供的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及案情材料作初步审查发现材料不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尽快补齐材料。具体按本处的“首问首办”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办理。

第七条 经办人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对申请人依法进行严格慎审的审查,应在收齐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立即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如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须调查取证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择时预约办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发给《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通知受援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

第八条 对已获准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由中心主任,主任应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承办律师

第九条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中心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将确定的承办律师所和承办律师名单回复给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法援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