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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洮南市公证处公证员年度考核制度

  为了规范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吉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对公证员实施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公证员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一)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的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三)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包括公证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及其考核结果。

  (四)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公证处执行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各项规定的情况;本单位内部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六)内部管理制度遵守情况。包括公证员依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总体情况、执行落实的情况和效果。

  (八)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

  公证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有关材料。

  公证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具体评定方法和标准,根据《吉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