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需要中止、终止情形的,需立即逐级汇报,经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中止、终止案件的审理工作。
2、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3、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4、办案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逐级报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5、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终止:
(1)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或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3)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6、行政复议终止后,办案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逐级报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