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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2、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经本办分管领导批准后,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

3、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审查申请的,办案人员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中止对案件的审理,按《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处理。

4、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办案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经本办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5、办案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天内结案的,应当在期满之前,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逐级报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