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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五日内审查完毕,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由科室负责人提出办理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批。

2、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五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复议机关提出。

    3、办案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提出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