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还河于河”工作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严格划定河湖岸线边界,打击侵占、破坏河湖水域岸线行为,强化河湖空间保护和管控,解决区域内过度开发河湖资源、与水争地、挤占河湖空间、影响行洪安全等突出问题。根据《吉林省“还河于河”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白城市“还河于河”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保持河道畅通和河势稳定,恢复和提高行洪泄洪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白城市委、市政府具体工作任务安排,真正做到“还河于河”,守护好洮南市江河湖泊生态风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动洮南市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
二、重点任务
全面完成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含铁路桥、公路桥、引桥、浮桥、村屯)、阻水片林、耕地、围堤、抬高河道地面高程和缩窄河道等五大类突出问题排查任务及国家遥感图斑推送河湖“四乱”问题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
2024年3月20日前,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分类整治任务。
2024年5月20日前,完成严重阻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完成河道内林地、围堤的分类整治任务;完成人为抬高河道高程和缩窄河道等特定活动的重点整治任务。
2025年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其他妨碍河道行洪问题清理整治。
2025年年底前,持续加强河湖规范管理,即时清除新一轮国家遥感图斑推送及河湖新增“四乱”问题;全面消除“光板河”。
(一)明晰河湖边界。
1.全面开展河湖划界成果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前河湖划界成果进行精准复核,科学精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边线界址。(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2.实施河湖边界管控“一张图”。将全市复核修订后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测绘上图,并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叠加比对,使河湖物理边界与数字边界融合一致,形成全市河湖空间管控“一张图”。全市河湖空间管控“一张图”内的林地,一次性或逐步退出林地管理,本着林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自然资源局划出区域范围,由林草局重新规划林地,调整我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全市复核修订后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与自然资源部门“三区三线”及三调矢量数据库成果叠加,形成全市河湖空间管控“一张图”。
(二)系统排查问题。
根据最新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以乡(镇、街道)为工作单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逐河、逐湖重点排查河道内存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含铁路桥、公路桥、引桥、浮桥、村屯)、阻水片林、耕地、围堤、抬高河道地面高程和缩窄河道等五大类突出问题,全面掌握河湖管理现状,彻底摸清问题底数,分类统计,登记造册。经评估论证认定是阻碍河道行洪的问题,纳入整治清单,制定分类分步处置措施和办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形成“还河于河”排查评估报告,为全面开展河湖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打下坚实基础。(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信局、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畜牧业管理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洮南供电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工务段;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市水利局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完成区域系统排查任务,形成问题分类整治清单和排查评估报告,报送市河长办,同时抄送市直相关牵头部门审核指导。
(三)分类分时清理整治。
各乡(镇、街道)对照自查问题清单,集中开展分类分时清理整治工作,逐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对整改完成问题,要及时组织验收。
1.阻水建筑物、构筑物问题清理整治。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民房(包括村屯)、仓库、养殖圈舍、厂房、浮桥、引桥、拦河坝(闸)、生态水质监测站、供热泵站、废弃桥墩、光伏电站、风电设施、电力设施、有实体建筑的大棚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依法依规实施分类处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实施前建设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逐项科学评估,对影响防洪安全的要坚决清除,不影响防洪安全或通过其他措施可以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予以保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实施后至2018年12月31日建设的,作为“存量问题”要依法处置,区分不同情况,限期补办防洪论证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的要责令坚决清除;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出现的,作为“增量问题”,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清理。(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洮南供电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工务段、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5月20日前,完成严重阻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2025年12月31日前,持续加强河湖规范管理,即时清除新一轮国家遥感图斑推送及河湖新增“四乱”问题。
2.河道内耕地问题整治。市河长办牵头成立工作组,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数据与河湖划界成果对比,逐个与各乡(镇、街道)进行调查确认。根据摸底排查结果,明确河道内耕地性质、面积、作物种植等基本状况,按照国家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不妨碍行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各部门、乡(镇、街道)对河湖范围内不同类别的耕地,落实台账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二调”为耕地、“三调”仍为耕地的河道内耕地,原则上应纳入耕地保护任务,明确地类范围,禁止边界外扩;对河道内其他类别的滩地、耕地要明确地类性质,不得再将河道内滩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已经纳入耕地保护任务和暂时无法清退的河道内耕种的滩地,要依法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提高行洪通畅能力。同时,严禁以各种名义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等新增问题发生。(牵头部门:市河长办;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3月20日前,要逐河、逐湖、逐项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分类整治任务。
3.阻水片林问题清理整治。对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河道内存在种植密集、壅水严重的片林,需开展科学防洪论证,要采取顺水流方向间伐、择伐、皆伐等方式,减小阻碍行洪断面,确保行洪安全;对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中小河流行洪断面较为狭窄的河道,要结合近年来汛期洪水情况,对历史上出现过严重阻碍河道行洪情况的林木,要全部纳入本次整治范围。如河道内林地上林木、国堤堤坡上乔木影响行洪安全,确需异地还林、皆伐甚至调出林地的,应在我市实现林地进出平衡。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整治”计划,实施分类限时整治,对已实施采伐后的河道内林地不得补种阻碍行洪的林木。依法依规种植的护堤护岸林木不纳入排查整治范围。需要异地还林采伐的林地,采伐前向林草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皆伐后不允许造林的块地,林业部门协调自然资源局本着林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调整洮南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重新调入规划林地。(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林草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5月20日前,要逐河、逐湖、逐项完成河道内林地的分类整治任务。
4.围堤问题治理。依据围堤排查结果,结合建设年代、保护对象、所处位置等现状,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国家粮食安全、江河生态保护及滩区围堤治理发展要求,结合我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有关要求,将滩区内现有围堤划分为“清除类围堤”“保留类围堤”两大类。清除类围堤主要是指河道内非法建设的围堤,特别是阻水严重的横堤应予以全面清除;保留类围堤主要是指“降低高程”“维持现状”“可适当加固”三类围堤。各地应结合清堤平围、工程治理及人口安置等制定方案,依法依规明确围堤分类,实施分类处置。(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5月20日前,要逐河、逐湖、逐项完成清除类围堤的重点整治任务。
5.抬高河道地面高程及缩窄河道等问题清理整治。对修建公园、湿地、亲水平台等活动场所而导致人为抬高河道高程,特别是发生明显阻水或影响洪水通畅的涉河建设项目,要坚决限期改建或拆除,恢复原状,保障行洪安全;对人为侵占原河道而导致河道缩窄的特定活动,要切实采取措施,恢复河流原初面貌;对确实无法恢复的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4年5月20日前,要逐河、逐湖、逐项完成人为抬高河道高程和缩窄河道等特定活动的重点整治任务。
(四)科学空间管控。
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要以“还河于河”工作为契机,坚持建管并重,突出当前改、长久立,定期开展“回头看”,坚决遏制“四乱”问题反弹。同时,加快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到2025年底前,在保障河道安澜通畅的基础上,持续加强保护和推进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合力打造幸福河湖建设,推动江河湖泊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善,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1.强化水域岸线规划约束。要严格执行“沿河城市河道治理保护专业规划需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加快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控,严格管控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将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强化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监管。逐河逐湖建立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数据库,严格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坚决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3.强化重大涉河涉湖问题整改。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建立跨界河湖协商共治联席机制,实施全流域系统治理、综合整治,特别是对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含河湖长制)指出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深入整改、全面整改,形成强大震慑作用,确保改到位、改彻底。(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各乡(镇、街道))
4.强化河湖智慧化管理。加强省级河湖长制专业信息系统在线应用,配备必要的河湖监督监管设施设备,充分利用无人机巡查技术手段,对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持续提高“还河于河”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牵头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各乡(镇、街道))
(五)努力打造幸福河湖。
以绿水长廊为载体,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方面的有机联系,实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治理水污染为约束性指标,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全面消除“光板河”,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打造安澜、生态、美丽、文化、智慧、发展的“母亲河”,为实现洮南生态强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牵头部门:市河长办;配合部门:市河长制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机制链条。市政府对区域内“还河于河”工作负总责,各级河湖长分级负责,切实做好责任河湖具体工作。市政府建立以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级“还河于河”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详见附件),统筹协调推进“还河于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涉河涉湖问题,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别是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要做好系统指导,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切实开展本行业涉及河湖的相关工作,形成强大攻坚合力。市河长办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调度、汇总等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规范用河行为,严格水域岸线审批机制。各单位、各部门严格落实涉河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审批制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严禁开工建设;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限期补办许可审批手续,限期内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防洪安全与生产生活关系,在拆除桥梁(浮桥)、用于农业生产的拦河(坝)闸等设施时,做到科学论证、拆建结合、合理化处置,在确保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底线的同时,最大程度保障群众日常生活生产发展必需。水利局要依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最终成果,依法依规定位河湖边线,科学设置岸线界桩、界碑,也可通过消除“光板河”实施堤防背水侧或岸线外侧植树、种草等措施,进一步明晰河湖边线界址。
(三)强化联合执法,夯实“四长”协作机制。要把“还河于河”纳入本级河湖长牵头、河长办与公检法机关协同参与的“四长”协作机制的重要内容,聚焦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危及河道行洪安全等突出涉河涉湖问题,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重点盯办、共同查处,坚决守护好区域的“母亲河”。
(四)多方筹措资金,拓宽投融资保障机制。要结合工作任务,创新思维,紧盯上级政策导向,多层次研究政策、多领域谋划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工作任务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结合各行业领域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财政对“还河于河”工作支持力度,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积极申报专债资金支持。加强与农发行等银行金融机构沟通协调,进一步拓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五)突出监督检查,落实激励问责推进机制。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涉河湖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把“还河于河”作为河湖长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赋分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各乡级河湖长和河长制成员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激励表彰;对未完成任务且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六)常态化宣传报道,建立社会舆情正面引导机制。要通过媒体多种渠道,多角度多方位解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高社会公众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还河于河”工作,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共治共建河湖的良好氛围,确保“还河于河”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洮南市“还河于河”工作领导小组
2.洮南市“还河于河”问题整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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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洮南市“还河于河”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洋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洪波 市水利局局长
唐海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范文昌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成 员: 石英博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宏颖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殿东 市公安局政委
曹军峰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明中伟 市工信局局长
张 顺 市财政局局长
赵伟民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市分局局长
丁长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敬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文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马 强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赵玉新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洪 峰 市畜牧业管理局局长
张 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于 健 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服务中心主任
于洪军 市水利局副局长
佟向东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焦庆辉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周春雷 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付海波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洮南市供电公司经理
王庆国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经理
王亚超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经理白云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经理
崔海涛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工务段大安北桥隧车间主任
李志东 洮南市福顺镇党委书记
邱冬雪 洮南市瓦房镇党委书记
陈东宇 洮南市那金镇党委书记
黄立文 洮南市东升乡党委书记
徐保兴 洮南市万宝镇党委书记
邢大明 洮南市万宝乡党委书记
于海鹏 洮南市胡力吐蒙古族乡党委书记
李宏伟 洮南市大通乡党委书记
郭洪光 洮南市安定镇党委书记
顾典文 洮南市野马乡党委书记
李 新 洮南市聚宝乡党委书记
洪 峰 洮南市二龙乡党委书记
张金波 洮南市永茂乡党委书记
白英林 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乡党委书记
史立东 洮南市黑水镇党委书记
邹宏宇 洮南市蛟流河乡党委书记
丛海鹏 洮南市向阳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王作书 洮南市洮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洮南市河长制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还河于河”工作的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调度、汇总等工作。
各部门职责分工
1.市人民法院负责落实“四长”协作机制,助力“还河于河”工作开展。
2.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落实“四长”协作机制,助力“还河于河”工作开展。
3.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全市涉河发改项目排查,参与幸福河湖项目谋划和实施。
4.市工信局负责做好全市工信类涉河项目排查。
5.市公安局负责联合水利等部门依法打击涉河违法犯罪行为。
6.市财政局负责参与幸福河湖项目资金筹措。
7.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河湖划界成果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叠加比对,形成河湖空间管控“一张图”;配合水利部门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将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参与幸福河湖项目谋划和实施。
8.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南分局负责做好水质监测站等生态环境类涉河项目排查,配合水利局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参与幸福河湖项目谋划和实施。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全市住建类涉河项目排查,参与幸福河湖项目谋划和实施。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全市公路桥、浮桥、引桥、废弃桥墩及道路等交通类涉河项目排查,参与幸福河湖项目谋划和实施。
11.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全市复核修订河湖划界成果,排查河湖管理范围内围堤、民房(包括村屯)、厂房、泵站、拦河坝(闸)、抬高河道地面高程和缩窄河道问题,建立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数据库,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审批和监管,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依法依规处理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禁种碍洪高杆作物宣传,参与消除“光板河”工作和幸福河湖项目谋划与实施。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有实体建筑的大棚等农业类项目排查,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性质、面积、作物种植等基本状况排查统计,配合水利部门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开展禁种碍洪高杆作物宣传,参与幸福河湖项目谋划和实施。
13.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做好全市穿(跨)河有线电视线路等文广旅类涉河项目排查,参与幸福河湖项目谋划和实施。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市对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阻水片林以及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障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开展禁种碍洪高杆作物宣传,参与幸福河湖项目谋划和实施。
15.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林地排查,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河道内片林防洪论证、碍洪林木采伐和“光板河”消除工作,参与幸福河湖项目谋划和实施。
16.市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市畜牧类涉河项目排查。
17.市督查指挥中心负责配合水利部门对“还河于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8.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市光伏电站、风电设施等能源类涉河项目排查。
19.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参与幸福河湖项目谋划和实施。
20.市移动公司负责做好全市移动通讯类涉河项目排查。
21.市联通公司负责做好全市联通通讯类涉河项目排查。
22.市电信公司负责做好全市电信通讯类涉河项目排查。
2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洮南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全市电力类涉河项目排查。
24.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工务段负责做好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内铁路桥排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