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洮南市城乡供水水价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公示
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洮南市城乡供水水价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进行公示:
洮南市城乡供水水价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洮南市城乡供水行业建立科学、完善的财政补贴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6号令)、《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20〕12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水价补贴资金来源。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中“通过合理水价、提高水费收缴率和必要的各级地方财政补贴等,保障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要求,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的要求全面推行按供水成本收费,建立财政资金补助与激励机制。对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对水费收入不能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由市政府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贴,补贴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的核定、下达和拨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部门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企业负责供水区域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营、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水费收取等。水利局负责行业监管、进行绩效考核、申报行业补贴等。财政局负责审核及资金拨付等。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核算办法
第五条 根据《关于调整洮南市市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洮价字〔2016〕1号),按照居民用水补偿成本的原则,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的2.86元/立方米调整为3.22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 对采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居民用户加收0.50元/立方米二次供水费用;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按照居民阶梯水价平均价格确定,即3.51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阶梯水量、水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的规定设置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20立方米以内(含),水价每立方米3.22元;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21-166立方米(含),水价每立方米4.83元;第三阶梯年用水量166立方米以上,水价每立方米6.44元。
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非居民用水价格5.20元/立方米调整为6.38元/立方米。
特业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7.50元/立方米调整为9.20元/立方米。
第六条 财政实际补贴金额等于核算的财政补贴金额扣减供水企业实际水费收取金额。
第七条 核算的财政补贴金额等于基本水费及计量水费之和。
第八条 基本水费以补偿供水企业投资(供水新建工程总投资或供水存量经营权转让成本)、融资成本、税费、必要的合理回报等为原则制定。年均基本水费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A为年均基本水费;
P为经核定的供水企业投资,即供水新建工程总投资或供水存量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成本;
i为投资回报率,按照5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上浮不高于300个基点;
n为补贴年限,一般为10-30年。
第九条 核定的计量水费为经审定的供水企业当年运营成本。
第十条 供水企业当年经营成本的监审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与核算生产经营成本。
(二)核定供水企业经营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供水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的核定范围包括水资源费、原材料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及动力费、日常维护费、管理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按照现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收取。
第十四条 原材料费是指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净化消毒等药剂和材料消耗的费用。各种药剂及材料消耗不应高于洮南市同类条件供水工程平均消耗定额。
第十五条 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是指供水企业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三项经费。
(一)人员平均工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洮南市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社会保险费用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洮南市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洮南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成本。
(四)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燃料及动力费是指供水企业在供水、输送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电费、油耗等费用,不超过相关标准定额或洮南市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 日常维护费是指保持工程正常运行所进行的日常养护与维修消耗的费用,物料消耗及用人工时不宜高于洮南市同类条件供水工程平均消耗定额。
第十八条 管理及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成本之外应列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中的费用,包括取暖费、邮电费、办公费、劳务费、中介机构费以及差旅费等。
第十九条 下列费用支出在核定计量水价时不列入成本费用: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八)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财政补贴资金核定、拨付流程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在每年10月中旬编制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及财政补贴预算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局,按照补贴标准核定其下一年度财政补贴额度。
第二十一条 年度财政补贴预算经人大批准后,供水企业根据批准的补贴额度编制全年的季度预算,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季度预算,并在每季度15日前,根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经营情况季度报表。季度报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供水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调整补贴资金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用于政府核算,不对外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洮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15日止。
受理电话:15834613332
洮南市水利局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