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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220881013595947D/2018-04726 | 分 类: | 政务动态 ; 通知 |
发文机关: | 畜牧业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11月07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洮南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洮牧发[2018] 112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11月07日 |
有 效 性: | 有效 |
洮牧发[2018] 112号
关于印发洮南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普查方案的通知
市畜牧总站、各乡镇畜牧兽医站: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8]14号)、《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吉政办发[2018]9号)和《吉林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吉牧加发[2018]32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市局制定了《洮南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洮南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方案
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
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 2018年 11月7日 印发
洮南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方案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是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内容,是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为做好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 严格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8]14号)、《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吉政办发[2018]9号)和《吉林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吉牧加发[2018]321号)要求,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严格依照国家各项技术规定组织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数据详实准确,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进一步夯实我市畜禽养殖环境管控工作基础。
二、普查目标
按照省局部署和要求,高质量完成洮南市第二次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通过规模养殖场入户调查和养殖户(专业户、散养户)抽样调查,摸清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和掌握不同畜禽品种养殖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为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掌握畜禽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获取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建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管控畜禽养殖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阐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和分布特征,为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2017年12月31日,
时段资料:2017年度资料。
四、普查对象和范围
以规模养殖场、养殖户(专业户、散养户)为普查对象,规模养殖场全部入户调查,养殖户(专业户、散养户)开展抽样调查。养殖规模分类如下:
表1 畜禽养殖污染普查养殖规模分类
类别 |
生猪(出栏) |
奶牛(存栏) |
肉牛(出栏) |
蛋鸡(存栏) |
肉鸡(出栏) |
|
养殖户 |
散养户 |
1-49 |
1-4 |
1-9 |
1-499 |
1-1999 |
专业户 |
50-499 |
5-99 |
10-49 |
500-1999 |
2000-9999 |
|
规模化场 |
≥500 |
≥100 |
≥50 |
≥2000 |
≥10000 |
五、普查内容
(一)普查畜禽种类
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
(二)普查动物饲养阶段
猪分为3个阶段:能繁母猪、保育猪、育成育肥猪
奶牛分3个阶段:成乳牛、育成牛、犊牛
肉牛分3个阶段:母牛、育成育肥牛、犊牛
蛋鸡分2个阶段:育雏育成鸡、产蛋鸡
肉鸡为1个阶段:肉鸡
(三)主要内容
开展畜禽种类、养殖情况、粪污产生和处理情况调查;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原位监测,获取畜禽养殖粪尿及特性参数和典型粪污处理利用工艺的水污染物排放系数;测算粪污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监测污染物种类
1、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
2. 气污染物:氨气
六、普查组织领导
市畜牧业管理局成立洮南市第二次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曹军峰局长担任,李德军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总站,办公室主任由畜牧总站站长冯凯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编制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乡镇污染源普查工作。成立洮南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专家组,负责指导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总结报告、普查数据等提出咨询意见。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要和环保部门积极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七、普查实施
本次污染源普查总体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
1、成立普查机构。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和办公条件。
2、落实普查经费。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和工作实际编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编制普查方案和技术规定。根据省局普查方案和技术规定,编制洮南市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4、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规定,做好全市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
5、开展清查工作。按照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对全市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逐一开展清查,摸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信息,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开展清查质量核查,清查结果进行审核、上报。
6、组织开展普查培训。积极参加省级普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同时,组织开展全市普查员培训班。
7、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强化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充分利用宣传海报、条幅、明白纸等方式,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普查。(2019年3月底前完成)
1、入户调查。分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全面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的入户调查,获取养殖基本情况和粪污处理利用情况。规模化养殖场采取全覆盖入户调查,养殖户采取抽样调查,全市抽样调查养殖户数量为51个。填报包括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方式、出场去向、利用比例等。(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2、数据审核汇总。按照 “先审核后汇总 ”的原则,依据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本行政区普查信息数据库。(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
3、原位监测。按照省局文件要求,监测一个奶牛规模养殖场的产排污系数。定期上报相关数据信息。(2018年12月底开展监测,并获取初步产排污系数)
4、开展质量核查。领导小组要将质量核查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定期开展质量核查工作,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发布。(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开展总结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编制普查工作报告等,按时上报到白城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迎接普查工作验收。完善相关档案、总结等材料,迎接省、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检查验收。(2019年8月底前完成)
3、普查成果发布。组织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八、普查工作保障
(一)普查经费
1、经费申请。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市财政提出经费申请,保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费用途主要包括: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2、经费预算。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3、经费管理。普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用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二)普查培训
开展普查员培训班,保证上岗前经过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普查质量控制,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三)质量保证
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普查数据的整理、填报、上报工作,专家组不定期开展审核,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的上报。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如有上述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十、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掌握全市畜禽养殖产业状况的调查,市畜牧总站、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把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按照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查。
严格执行普查责任体系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和人员责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严格执行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要强化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三)严肃纪律,依法普查。
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普查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将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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