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816910288537/2024-00515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洮南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洮南市商务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5日
索引号: 112208816910288537/2024-00515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洮南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洮南市商务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5日

  

 

  关于印发《洮南市商务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商贸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粮食收储企业:
  现将《洮南市商务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洮南市商务局
  2023年5月27日
  洮南市商务局消防安全重大风险
  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和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关于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决策部署,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推动消防安全重大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底,在商贸企业、加油站和粮食收储企业集中开展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聚焦人员活动集中 且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场所,聚焦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认真查找当前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社会单位火灾隐患自我认知意识、自我检查能力和自我整改水平,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消防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企业单位各类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现阶段行管企业单位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底数,切实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压实消防安全企业主体和行业监管责任,把风险隐患管控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对象
  (一)重点场所。具有较大火灾风险、人员活动集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场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中明确的场所以及分租、转租形成的“园中园”“厂中厂”类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二)重点问题。聚焦致灾要素,按照火灾发生发展规律,将火源电源管理、安全疏散、初期处置等关键环节风险隐患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排查整治的重点。(附件1)
  (三)仓储和安全设施设备。各类库房、仓储设施设备、消防设施、疏散通道、配电设施、电气管线等主要设施和关键部位。
  四、重点任务
  强化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用气和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疏散演练,全面排查治理各类火灾风险隐患,及时治理和有效管控重大火灾隐患,优化防范措施和治理手段,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大型商贸、粮食收储加工企业、盐业企业和物资储备单位的各类库房、仓储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等重要设施和关键部位的消防检查,准确把握火灾发生的致灾要素和风险隐患,重点针对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消防设施设备失效、安全疏散条件不合规、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动火作业、违规用电用气、违章使用彩钢板、违规改变库房用途、库房办公住宿合用、充电车辆违规停放充电等不安全用火风险和违法行为,全面排查治理各类火灾隐患,对照重点场所和重点问题,梳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清单台账,落实整改措施,真查严治,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管控和治理重大火灾隐患。
  五、工作措施
  (一)企业自查。督导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评风险、自查安全、自改隐患。要对排查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部门检查。行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单位,运用通报约谈、调查督办和联合惩戒等行政方式,督促坚决整改到位。
  (三)强力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对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全面进行梳理判定,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强力依法督促整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承诺书、落实整改责任。对逾期未整改销案的以及新确定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六、步骤阶段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阶段交叉进行、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 年5月底前)。各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实化细化专项行动排查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发动。 
  (二)自查自改(2023年8月底前)。企业单位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专项排查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对判定为重大的火灾隐患的,要按规定主动报告。 
  (三)督促整改(2023年11 月底前)。聚焦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排查,依法严厉整治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影响公共安全、整改难度大的,移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洽理。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经验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健全完善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清醒认知当前严峻复杂的消防安全形势,充分认识做好火灾防范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成员配合抓,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层层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推动专项整治行动落细落实,确保各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二)严格闭环管理。要加密检查频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要严格整改闭环管理,无论是企业自查还是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都要建档入库、清单化管理,特别是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落实到位,限期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按时闭环销号。要增加“现场感”,强化现场核查,确保“真清零”“真整改”。
  (三)强化督导问责。要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单位和人员责任。
  消防安全主要致灾要素和重大风险隐患
  按照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将主要的导致火灾发生和重大风险隐患列举如下。
  1.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动火作业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2.电源管理。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3.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安全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5.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6.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7.管理责任落实。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8.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