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粮食和商务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依照工作职责起草,需报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或以我局文件(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印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局内规章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或者上报、发布。
第四条 政策法规负责人员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科室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或要求上报的最后时限至少5个工作日前提交政策法规相关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或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稿及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缘起、依据、相关部门意见和采纳情况、其他方面需说明的问题);
(四)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