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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洮南市公安局政务公开专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共公开专区的管理,方便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洮南市公安局政务专区是在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查阅、依申请公开受理咨询、政策咨询和以及开展政务公开宣传和公众意见征集的场所,负责政务公开专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专区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专区管理人员维持专区秩序。 

  第四条 查阅人应当保持公共卫生干净、整洁,严禁在政务公开专区吸烟、喧哗。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专区管理人员负责专区工作,提供专区引导、咨询服务、信息公开申请等服务。 

  第六条 政务公开专区管理人员应穿着整洁,举止行为要温和、谦恭、庄重、得体,悉心受理群众办理事项,自然真诚。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交谈时须用语文明、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语气要平和,不能强行中断或挂止电话。 

  第七条 政务公开专区应配备的人员进行下列内容培训: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专区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从事专区工作所需的业务技能;服务礼仪等。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专区管理人员日常做好纸质资料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维护摆放等工作。针对现场咨询情况,要做到一次性告知所咨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