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发改环资规〔2022〕49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长春新区发展改革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局: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制定了《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