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指南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的企业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单位参保缴费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至八类风险费率依次为0.30%、0.50%、0.80%、1.00%、1.20%、1.50%、1.80%、2.00%。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申报职工个人工资低于我市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我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以工程项目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工程总造价乘以0.85‰之积。
单位应委派工伤保险专管员到洮南市社保局(吉林省洮南市广昌东路737号)工伤保险管理科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业务。
新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开户行许可证(非零余额账户)、法人及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业务。申报材料所填写信息应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工伤保险缴费
洮南市社保局每月25日左右推送下个月征集信息,参保单位可通过“吉林省工伤网上服务大厅”报表打印功能自行打印缴费征集单,根据征集单上应缴金额,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税务大厅缴费。
四、工伤治疗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定点医院(洮南市人民医院、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洮南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待伤势稳定后转到定点医院治疗。工伤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结算时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则在工伤认定完成后无法再次进行工伤医疗费报销。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48小时内到社保局工伤保险管理科进行工伤事故备案。需要转诊上级医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审批转诊转院,并到社保局备案,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转院发生的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五、待遇支付
(一)工伤医疗期(含康复医疗期)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区域内22元/日,统筹区域外45.95元/日的标准,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并根据相应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五)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可享受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社保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再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工亡及供养亲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其他事项
(一)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洮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