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局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大队、中心)严格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提供政务公开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部门介绍、主要职能等概况信息;
2.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等法规文件;
3.工作计划等文件;
4.人事任免、表彰奖励等人事信息;
5.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等重大财经信息;
6.信息公开指南;
7.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8.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务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发布:
1.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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