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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9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保民生。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做贡献。
  二)托底线。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等,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规模。
  (三)救急难。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全省岗位规模实际,指导各地通过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突发自然灾害、规模性失业或重大事故灾难、重大改革事项、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定时期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
  (一)科学设置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窗口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有条件地区可面向家庭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
  (二)明确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经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残疾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规范岗位聘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公益性岗位人员聘任工作,做到人岗匹配,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对确定的拟招用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三、政策落实
  (一)保障在岗待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劳动报酬等。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明确补贴标准。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对经营性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严格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以及2016年1月1日前招用且仍在岗人员,可按程序再安置一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四、管理服务
  (一)健全管理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制订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考勤和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全面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
  (二)完善退出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前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可按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
  (三)实施后续帮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距离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避免福利化倾向。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制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检查用人单位履职、落实补贴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补贴资金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纪违规行为。对用人单位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问题一经查实,收回其使用的公益性岗位,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如遇重大问题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妥善解决,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