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洮南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洮交联发〔2023〕2号) 的解释说明
一、出台背景
《洮南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洮交联发〔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吉交联发〔2023〕30号)制定,便于规范“十四五”时期洮南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等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交通行业建设管理需求,推动全市交通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于2023年3月20日正式实施,共四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办法”,对“费改税补贴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使用方式进行了说明。
“费改税补贴资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道路客运经营者,分配时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合规运营总里程数为基数,2022年度补贴资金核算方式依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数据,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可由交通运输局结合实际调整核算方式外,以后每年度参照2022年度核算方式。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出租车经营者,现阶段由于洮南市出租车尚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因此核算方式采取全市出租车平均分配。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支持对象为实施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并投入新能源公交车(包括首次落籍)的一次性车辆购置奖励、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客运站拓展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方面补贴。满足支持范围的,依据具体补贴标准发放。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对完成全域公交建设改造的运输企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运营补贴、新增及更新新能源出租车每年每台充换电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洮南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涨价补贴部分”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资金使用方式,由洮南市政府统筹确定。
(二)第二部分为“补贴和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具体由申报车辆所属企业汇总相关信息后统一申报,洮南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第三部分为“资金监督管理”,要求申报车辆所属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洮南市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
(四)第四部分为“其他”内容,由洮南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依据省绩效考核办法,对补贴申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十四五”时期末考核结果与“十五五”时期资金分配挂钩;“办法”由洮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省政策调整,将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对“办法”进行适时调整完善。
特此说明。
洮南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