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81316716697L/2024-05437
分  类: 监督检查 ;  公告
发文机关: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标      题: 关于对洮南市关东大卖场联合店销售的沃柑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索引号: 11220881316716697L/2024-05437 分  类: 监督检查 ;  公告
发文机关: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标  题: 关于对洮南市关东大卖场联合店销售的沃柑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关于对洮南市关东大卖场联合店销售的沃柑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现将洮南市关东大卖场联合店销售沃柑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洮南市关东大卖场联合店销售沃柑,检验结论为丙溴磷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2024年625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科技有限公司洮南市关东大卖场联合店销售沃柑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726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结果告知书附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DC20247646)送达相对人。2024年726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620在洮南市大佬朱水果批发点购进沃柑1箱,共42斤(进价2.8元1斤,售价6元1斤),截至2024年7月26日,该批次沃柑已全部售出。调查中,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没有异议,且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污染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使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此件公开发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