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洮南市淑杰蔬菜水果店销售的丑桔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现将洮南市淑杰蔬菜水果店销售的丑桔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洮南市淑杰蔬菜水果店销售的丑桔,检验结论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11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洮南市淑杰蔬菜水果店丑桔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0月11日,我局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洮南市玉霞大卖场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结果通知书(No.BJ23220881242642667)附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DC202312279)送达相对人。相对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没有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经查。2021年11月15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日在洮南市万宝镇王海芬水果蔬菜批发店购进丑桔31.7斤,购进价格为4元/斤,售价4.5元/斤,相对人未索要该批丑桔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截止2023年10月11日,该批次丑桔已全部售出。该案涉及违法所得为15.85元。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调查时,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说明问题,且货值金额小,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85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四、组织复查情况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3 年 12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 洮南市淑杰蔬菜水果店再未购进销售该丑桔。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 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