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白城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白府委办发[2019]3号)和《洮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洮法治委发[2019]6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
一、必须进行文字记录的事项
1.投诉、举报受理;
2.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
3.实施现场检查(勘验);
4.实施抽样取证;
5.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7.举行听证;
8.文书送达;
9.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10.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形。
二、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
1.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2.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3.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4.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5.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6.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可以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
1.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四、在文字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同步进行音像记录
1.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
2.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3.开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4.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五、音像记录重点内容
1.执法现场环境;
2.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
4.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执法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
5.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六、音像记录的归档、保存
1.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办案机构专用存储器,标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
2.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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