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全市市监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2003年10月31日)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基层,指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即:12个市监所、2个大队,以及具有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基层单位)。
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对企业的信用分类和行业风险分级,实施有差异的监管。
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监管计划是各基层单位根据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的规定,结合监管任务和辖区监管责任制所制订的阶段性的抽查工作安排。
企业信用分类级监管基准是按照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的差异,确定当年内进企业的抽查频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A类守信主体:1.Ⅰ级低风险企业年报免于抽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之外,全年免于抽查。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有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年报免于抽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之外,全年巡查1次,抽查比例为5%。3、Ⅲ级高风险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年报时重点审查前置审批项目;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之外,适当增加抽查频率,抽查比例可达20%。
(二)B类警示企业:1.Ⅰ级低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之外,全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为5%。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之外,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为20%。3.Ⅲ级高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之外,每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为100%。
(三)C类失信企业:1.Ⅰ级低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之外,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为20%。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为100%。3.Ⅲ级高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增加抽查频次,抽查度达100%。
(四)对D类严重失信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发布吊销公告,同时采取案后回查,实施后延监管:1.对未停止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将未进行清算的投资人纳入警示系统。2.对吊销企业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的经营活动,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投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3.对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对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义务时限制其投资。
信用监管计划的制订应该在认真分析辖区企业经营活动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应该具有针对性和目标性,必须注重执行效果,其基本内容包括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完成时限。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按照抽查计划所要求的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查任务。对于所发现的其他问题,应该如实记录,认真核实,及时分析,迅速汇报,抽查结果及时录入和反馈。
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在巡查结束的20个工作日内核对巡查结果,并将其录入到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的规定模块,同时保存书式资料备查。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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