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野马乡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等现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乡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各村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志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和相关组织。
第四条请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各村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等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镇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洮南市野马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通过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三)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
(四)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