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胡力吐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信用监管机制,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当年度重点企业信用监管。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信息发布等内容。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信用信息归集是主管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企业法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信息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记录及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
第七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录。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取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行政管理部门依申报录入三种方式归集。
(一)重点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采集。
(二)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实施检查、处罚的主管部门负责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主管部门作出的信用方面表彰奖励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录入;乡级以上主管部门作出的方面表彰奖励由乡级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分为四级: A级(守信)、B(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第十条 A级: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重点企业。
(一)未发现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二)未因违法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或未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记录。
第十一条 B级:指基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重点企业。
(一)未发现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二)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按要求限时整改完成。
第十二条 C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企业。
(一)监督检查时,被发现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
(二)因其违法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累计2次以上。
第十三条 D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企业。
(一)因其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属地政府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行政处罚;
(二)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连续2年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列入“领域失信黑名单”(简称“黑名单”)。
第四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支持其实施技术改造、应用示范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和低碳绿色项目等;
(二)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可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B级的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C级的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采取上款惩戒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特别措施:
(一)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二)每年至少对企业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报送能源利用状态报告等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三)限制取得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扶持;
(四)在信用等级有效期限内,再次违反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将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给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能源领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重点企业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乡主管部门在政务网上公示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重点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市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申请信用记录修复或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市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生产领域信用等级评定信息、黑名单信息报送市政务信用数据汇聚平台。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信用评级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应用正确。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泄漏信用档案信息。
第六章 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管理、监督执法中积极开展领域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二十五条 胡力吐乡各级领域协会应将诚信宣传作为日常重要工作,积极利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企业诚信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