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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镇
人民政府 |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管理和发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包括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行政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上级权力下放事项。
4.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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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洮南市
瓦房镇
瓦房村 |
0436-6632111 |
http://xxgk.taonan
.gov.cn/zcbm/fgw_
97958/xxgk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