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瓦房经济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镇政府在政府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镇纪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党政办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纪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员工作,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政府信息发布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予以保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1、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1)镇政府领导分工(2)镇政府工作规则(3)镇内设机构
2、镇政府文件
3、镇政府重要会议
4、镇政府重点工作
5、规划:(1)中、长期规划(2)阶段性规划、计划(3)年度工作计划
6、报告总结:(1)镇政府工作报告(2)其他报告(3)工作总结
7、镇政府人事任免
8、镇政府工作情况:(1)三农政策贯彻情况(2)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3)土地规划使用情况(4)拆迁补偿使用情况(5)民政福利款额发放情况(6)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7)集体资产处置情况(8)计划生育执行情况(9)其他
9、镇政府应急管理:(1)应急预案(2)组织机构
10、镇内村(居):村(居)概况、干部分工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政府公文;
(二)本镇政府门户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有关会议;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镇政府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予以公示。分管领导签批的信息原件交镇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镇综合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镇纪委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镇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镇纪委应当在接到各办公室交办的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镇领导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党政办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镇纪委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各办公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镇纪委负责对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中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镇各办公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镇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各办公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镇纪检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办公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实施,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提高行政透明度、提升行政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的积极作用,为确保我镇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采编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小组的成员都是从工业、农业、财贸、文教卫、城建、计生等系统中物色的信息员,对他们制定信息报送任务和考核奖惩办法,增加其责任感,从根本上解决信息源。同时,信息员采集的信息须经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二、报送制度
将信息员送来的信息归档、整理。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治信息,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根据《条例》要求按时报送。
三、审核制度
1、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核。
2、审核工作实行书记负责制。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工作中政府信息公开或不公开意见,报书记审核。
四、发布制度
1、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我镇网站、户外公布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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