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登记后按照法定时限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内容。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八)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