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洮政办函〔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吉政办函〔2022〕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2〕8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通过“规”字文种代字标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属性,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集体研究讨论并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做好登记工作。
二、统一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行政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通告、公告等无文号的规范性文件除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X政规〔2XXX〕XX号”“X政办规〔2XXX〕XX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XX规〔2XXX〕XX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参照执行。
三、统一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