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9-09399
分  类: 财政资金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发〔2019〕2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9-09399 分  类: 财政资金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发〔2019〕2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洮政发〔201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洮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吉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和省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国有贫困农场扶贫。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扶贫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市发改部门是项目审批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市扶贫部门是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计划下达;各项目实施单位是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扶贫项目的申报、扶贫项目的确定、实施管理及检查验收;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为扶贫资金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对脱贫攻坚扶贫项目的编报,要按照覆盖贫困人口多,保证稳定解决脱贫,周期短、见效快,符合群众意愿的要求,本着“因地施策、因户施策、因人施策、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在了解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计划,并以各项目实施单位名义上报至市扶贫部门纳入项目库。

  第五条 市扶贫部门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达给我市的年度扶贫资金安排计划,结合贫困人口数量、贫困原因、扶贫工作实际等情况,作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市扶贫部门下达的资金项目建设计划,确定本年度实施扶贫项目的内容与规模,并按有关规定对每个项目作出详细、准确的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带动贫困户名单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待批复后实施。

  第七条 市扶贫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带动贫困户名单等相关要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汇总报市政府审阅同意后,由市扶贫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扶贫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对本年度项目及资金安排进行公示。

  第九条 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每个扶贫项目的性质进行确定。非技术性复杂、并需要大量群众投工投劳的项目,可由各乡(镇)政府、场作为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工程施工或购货合同(内容包括:数量、质量、资金、规模、单位及相关责任等),并收集好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及个人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财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合作经营项目,涉农企业(合作社)要向乡(镇)政府提供防风险抵押,抵押物的价值应相当于物资折价总额的1.5倍以上,可以是草原、林地、耕地(必须是涉农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经营流转的土地)等有效产权,资产评估报告、产权证明等抵押物,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等企业合法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乡(镇)政府审核存档,并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类项目:一是按照“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形式,采取统一合作经营,效益分成的办法实施。由乡(镇)政府组织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户代表等统一购买所需扶贫物资(贫困户以物资作参股资金,产权归贫困户所有,实行效益分成),物资购进后由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每年按项目注入物资折价的比例和获得的效益为贫困户发放效益分成。项目所带动贫困户如经过扶持达到脱贫标准或出现死亡的,由乡(镇)政府结合扶贫开发信息动态系统管理,重新调整受益贫困户,并将名单报送至市扶贫办备案。为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要与乡(镇)政府和贫困户分别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乡(镇)政府与扶贫办签订承诺书。二是按照“贫困户自主经营”的形式实施,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监管。贫困户要与乡(镇)政府签订自主经营合同,合同中需标明物资不得擅自变卖、宰杀、转让或恶意丢失等。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 项目监管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责任书或合同书所明确的内容、规模以及进度、质量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或缩减项目内容,不得随意停工。

  第十五条 市扶贫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经常深入到项目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额度较大、建设工期较长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扶贫部门递交《项目施工进度报告》,以便于市扶贫部门及时跟踪、督促项目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该项目不予验收或暂缓验收。

  (一)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未按计划确定的质量、规模要求进行的。

  (三)由于故意虚报项目预算或因项目原材料价格下跌等因素,致使项目实际需要投入资金明显小于项目计划所列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的。

  (五)违规违纪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扶贫项目必须加强后续管理,建立长效机制。项目后续管理要在所在地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项目使用方通过建立机制、发动群众等方式施行。

第五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贫困林场资金、贫困农场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各乡(镇)贫困村、贫困户。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乡(镇)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脱贫攻坚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不得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要坚持以产业开发类项目为主,要坚持项目精准到户,且用于精准扶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项目可结合实际,跨乡镇或跨村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及垫资。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指标文件后,根据市扶贫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计划拨付资金,各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向施工单位划拨资金,由施工方先行缴纳3%的工程质保金,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出具项目无质量问题证明,将质保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人员培训、报账管理及有关会议等方面的经费开支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扶贫办要做好扶贫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乡(镇)政府对于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书面告知市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建立扶贫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洮南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洮政发〔201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