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9-09384
分  类: 卫生;医药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8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南市肺结核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域外转诊报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函〔2019〕5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9-09384 分  类: 卫生;医药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8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南市肺结核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域外转诊报销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函〔2019〕5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8日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洮南市肺结核病患者在定点医疗

机构及域外转诊报销实施方案的通知

洮政办函〔2019〕50号

市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洮南市肺结核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域外转诊报销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洮南市肺结核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域外转诊报销的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进我市中盖结核病项目实施,进一步减轻肺结核病患者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只限于洮南市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肺结核患者。

  二、报销比例

  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普通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总费用的报销比例不低于70%(或医疗总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30%)。耐多药和贫困人口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总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医疗总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10%)。

  三、经办机构及业务范围

  市结核病防治所门诊就诊的肺结核患者,由市结核病防治所负责一次性报销结算;洮南市人民医院住院的肺结核患者,由洮南市人民医院负责一次性报销结算;持有正常转诊手续,在县域外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后,未达到项目要求的,差额部分由医保局对应窗口一次性结算。

  四、工作流程

  (一)报销流程

  1.普通结核病门诊患者,医疗总费用门诊报销不足70%部分,由财政专项资金兜底补报至70%;

  2.普通结核病住院患者,医疗总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后,报销比例不足70%部分,由财政专项资金兜底补报至70%;

  3.耐多药结核病门诊、住院患者,医疗总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后,报销比例不足90%部分,由政府专项资金兜底补报至90%。

  (二)审核流程

  每月25日前,各业务经办机构将当月发生的兜底补报业务报表和原始票据统一报至医保局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负责审核。

  (三)拨付流程

  次月5日前,医保中心将审核后的合规费用报医保局财务科,医保局财务科按审核结果,为经办机构拨付上月垫付资金。

  五、资金预算及管理

  中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做好经费预算并报送医保局,由医保局报财政局,财政局每年一次性将专项资金划拨到医保局,再由医保局按照每月发生的合规费用拨付给各经办单位。

  市医保局对项目执行机构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管,此项资金只限用于肺结核患者,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