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9-09372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函〔2019〕3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9-09372 分  类: 社会救助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函〔2019〕3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洮政办函〔2019〕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同步调整,稳步提高。按照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城镇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要求,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6〕19 号)精神,按照《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9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9〕24号)要求,参照2018年统计局核算结果,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423元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92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城市常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20元/月,农村常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20元/月。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