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洮南市人民防空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洮政发〔2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为了加强防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2015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住建、国土、消防、城市规划等部门要协助做好人防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依规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条件等多因素影响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由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四、凡进行民用建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到住建、国土、消防、城市规划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须持市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意见书》,未办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审计、监察部门对人防工程结建审批和结建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查处。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