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意见的通知
洮政办发〔201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强全市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造林绿化工程不断深入实施,部分建筑物和造林绿化工程逐步侵占电力线路保护区,不但严重危及电网安全运行,还可能发生人畜触电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存在重大的安全生产隐患。并且随着国家新一轮电网改造工程的启动,我市电力设施建设速度将日益加快,电网布局逐年加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林带将严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给地方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一)堆砌物体,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等;(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三)挖掘鱼塘、垂钓;(四)烧窑、烧荒;(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六)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七)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依照国家、省和白城市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防止其他设施对电力设施造成危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绿化规划相协调。电力管理部门应在设计城乡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和计划的同时通知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并依法划定保护区域,且达成共识。住建、规划、林业、国土等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二、住建、规划、林业、国土等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确保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
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和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高大树木。对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新建或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或树木,要依法予以停建或拆除,对林木进行移栽或砍伐,以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各种建筑物应予以拆除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绿化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外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0千伏及以下 5米
66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