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洮政发〔201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和职责
(三)职能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对基层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责;开拓农村市场,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引领、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工作;行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企业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
(四)加快“新网工程”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网络、经营优势,搞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五大连锁经营体系和强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服务功能,形成以城区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屯为终端,城乡互动、方便快捷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发改、财政、粮食和商务、民政、农业、税务、国土资源、工商、卫生和银信等部门在立项、资金、税收、土地征收、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五)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吉农连锁”品牌建设,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连锁店。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积极协调争取发改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农行、农发行等银信部门的资金扶持,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制度。
(六)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快培育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充分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促进农产品进城、日用消费品下乡。粮食和商务部门重点扶持基层供销社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建设,以及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七)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开办的农产品购销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和冷链物流能力。努力培育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棉花仓储物流设施,进一步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八)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将其纳入城市再生资源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扶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粮食和商务、公安等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经营资质。
(九)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建设,完善行业自律,开展诚信服务。安监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好烟花爆竹业务,打造贯通城乡、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安全网络。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十)强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身体系建设。重点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县域经营网络振兴。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等技能培训,努力搭建为农服务平台。合理调整基层社建制,优化网点布局。加强基层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发展基层社与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后组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并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扩大招商引资,加大政策扶持。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积极参与“百镇工程”建设,大力实施“七个一百镇服务计划”(即:在纳入百镇工程计划的镇建设一个 “吉农连锁”店,一个农副产品购销站,一个日用消费品超市,一个再生资源回收站,一个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批农产品经纪人)。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建设,大力开展“便民连锁进万村”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发改、农业、文体、药监、卫生等部门在资金、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大力实施“订单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扶持
(十三)加强领导,营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认识供销合作事业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把“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把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农村经济总体工作中,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
(十四)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稳定,保障其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解决好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市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五)加大财政、税收、金融政策扶持。按照《意见》要求,市政府将逐年增加“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税部门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市场准入条件,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领办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
二O一O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