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6-0505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20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发〔2016〕6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6-0505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20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发〔2016〕6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20日

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洮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洮政办发〔2016〕66号

市直各相关局,各街道办事处:

  《洮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洮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以加快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为目标,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一系列精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洮政发〔20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货币化安置采取房票交易与直接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房票交易模式就是由政府组织为开发企业和棚改居民搭建安置住房交易平台,政府参照采购程序为棚改居民代筹房源,棚改居民在政府确定的全部房源内自主选购安置住房。被征收居民房票载明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作为购买安置住房的自有资金,由政府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被征收居民选购安置住房的房款(含税费),以房票载明的补偿金额为基础多退少补。直接货币化补偿就是通常所说的“拿钱走人”。货币化安置的主要优势是缩短棚改安置周期,降低棚改安置过度费用,快速消化存量商品房,同时加快推进我市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政府代筹房源范围

  政府代筹的房源必须前期审批手续齐备并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强制合格标准,物业管理满足需求。市区内有存量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满足以上条件并愿意参与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其房源都在政府代筹范围内。

  三、政府组织购买房源程序及安置住房价格确定

  1.房源申报初审。有符合政府代筹房源条件存量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房源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存量商品房套数、户型面积、楼层单价等。由市住建局对报送的存量商品房房源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招标控制价。由市住建局协调相关单位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等部门,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存量商品房项目进行商品房开发成本和销售价格测算、评估。政府代筹房源价格上限按照开发建设成本(含土地费用)、税费和合理利润三项综合确定,即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因房源所在地点、楼盘、楼层都有不同,所以招标控制价有差异。

  3.确定安置房源。控制价确定后,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货币化安置房源,房源确定后,由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企业为甲方、开发企业为乙方、市住建局为丙方,共同签署政府组织购买商品房用于货币化安置棚改居民的《协议书》,作为政府采购及拨款的依据。《协议书》中应当约定房源具体交付使用时间和逾期未交付使用的解决办法。

  四、确定货币化安置范围

  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具体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地块,并下达《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同时将确定的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在计划征收地块内公示。

  五、货币化安置程序

  1.确定棚改居民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单价。以改造地块周边最近的三个楼盘的平均建设成本(含税费)作参考,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出改造地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单价,作为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直接货币化补偿就是按照原有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款。征收部门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出的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作为所在地块被征收房屋的统一补偿单价,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按照《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洮政发〔2015〕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出每户棚改居民房屋的安置补偿款总额,并据此出具《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款确认单》。

  3.棚改居民选择安置住房。棚改居民凭《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款确认单》,根据自身住房需求和经济现状,按照本人意愿,在政府采购确定的房源中,自主选择安置住房。如房源充足,被安置居民可自由选择,如个别楼盘房源不足,被安置居民需按照征收登记先后顺序进行选择安置。与此同时,开发企业可以采取多种促销方式,吸引棚改居民到自己楼盘选择安置住房。

  4.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棚改居民在选定房源后,由开发企业出具《选定安置住房回执单》,并在2日内持《选定安置住房回执单》到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逾期不签,视为自动放弃所选房屋。签订协议后,必须在15日内腾空旧房并交出钥匙,旧房交割后,到征收部门领取《入住通知书》、《安置房票》。

  5.办理入住。棚改居民凭《安置房票》、《入住通知书》和《安置补偿协议书》,到选定安置住房的开发企业办理入住手续。房票载明的补偿金额是棚改居民的自有资金,在此基础上与开发企业按选购的住房总价结清房款差价及相关费用。

  6.政府结算安置住房房款。政府相关部门和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企业按照《安置房票》上载明的安置房款金额与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结房款。

  7.办理产权证。棚改居民入住后,棚改居民持《安置补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六、货币化安置的其他规定

  1.安置住房标准。因货币化安置购买的安置住房全部是商品房,市场上交易的商品房是什么装修标准,购买的安置住房就是什么标准。

  2.安置补偿款的使用。棚改居民的安置补偿款总额不够支付所选安置住房房款时,超出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交纳,此款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与开发企业结清。开发企业按棚改居民自行交纳额度与棚改居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按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棚改居民承担此部分应缴纳的税费。如果棚改居民在选择安置住房时,安置补偿款有剩余,且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则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由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向居民支付余款,如果剩余额度超过10万元,棚改居民则需再行选择安置住房,如不同意,则等待其他安置方式。

  3.过渡费的支付。因货币化安置实现了棚改居民直接“出棚进楼”,几乎没有过渡期,所以不需要政府支付过渡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