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洮政办发〔2009〕59号
市直各局、办,街道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定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审批规定如下。
一、市区内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设施建设均需向城市规划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二、任何单位(个人)建设各类楼房,必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履行建设工程各项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管理单位提出建设申请后,城市规划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查并测绘1:500现状图,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建设单位(个人)提供鸟瞰图和风貌图,城市规划管理单位报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建设单位(个人)的楼房建设项目经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批准后,由城市规划管理单位确定动迁范围,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定位、放线等相关手续。
三、建设单位(个人)建设的各类楼房,必须按规划留足绿化用地,搞好硬化,并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5%标准向城市规划管理单位缴纳保证金。建设工程竣工后,其绿化、硬化工程经城市规划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全部退回。否则,城市规划管理单位用其保证金按规划标准进行绿化、硬化。
四、市区街路临街两侧及规划小区内不再审批一层建筑。原有一层建筑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由其产权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作价,由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协调动迁、房产等单位签定动迁补偿协议,产权人到市公证处公证,相关单位进行备案。
市区内建设的各类一层建筑必须退够建筑红线。
五、市区内进行的各类地下设施建设,均由城市规划管理单位进行初审,报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六、在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建筑,需征得经济开发区许可后,到城市规划管理单位进行初审,报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七、未经审批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凡在建筑红线内及规划小区内的违法建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依法拆除,建设单位(个人)逾期不拆除的,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杜绝以罚代批。
经审批而未按审批规定建设的种类建筑(包括地下设施)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八、原有在城市规划管理审批工作中,与本规定不相符的要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