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6-0503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01月10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发〔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6-0503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年01月10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发〔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10日

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洮南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洮政办发〔20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洮南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0日

洮南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管函〔2013〕470号)和《2015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体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改革过程中要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和改革的关系。

  5.坚持统筹发展、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6.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三)目标任务。

  力争2019年4月份基本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解决我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晰、管理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资产闲置、效益衰减问题,针对本次改革的水利工程逐步建立符合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制度,具体做好以下五个方面:

  1.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3.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4.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5.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四)组织领导。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价检局及21个乡(镇)、场等部门为成员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日常协调及具体推进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按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工作;市编办根据实施方案,会同市水利局完成市级管理机构组建和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市财政局负责本级维修养护资金筹措,会同市水利局制定资金使用办法,共同监督资金管理使用;市林业局、市国土局根据实施方案,负责指导、监督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工作;市发改局负责改革的宏观指导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对改革工作中涉及国家农业发展政策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价检局指导小型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工作,负责水价审批;各(乡)镇、场负责本辖区的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工作。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安排实施,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改革细则应及时交到市水利局备案。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涉及全市21个(乡)镇、场。具体改革范围如下:

  (一)小型水库。洮南市注册小型水库7座,全部为小一型水库,产权性质通过摸底调查主要分为三类:国有水库1座为四海泡水库;乡(镇)政府管理3座为泉眼泡水库、八家户水库、石灰窑水库;洮南军马场(军方)管理3座为架子台水库、白石岭水库、马场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我市进入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建设规划河流7条,堤防建设项目完成情况:那金河上游段治理工程治理河道堤防长度16.9公里,穿堤涵闸1座;那金河下游段堤防工程21.92公里,穿堤涵闸3座;额木太河治理工程堤防9.628公里,穿堤涵闸1座;洮儿河2015年完成堤防加固长度19.77公里,计划三年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其余项目已进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建设规划》,按国家建设规划逐年实施,完成一条纳入体制改革范围一条。

  (三)小型水闸。全市共有小(Ⅱ)水闸4处,其中:那金河下游涵闸3座,额木太河涵闸1座。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全市共有小型灌区4处,分别是八家户灌区、石灰窑灌区、瓦房灌区、兴业灌区,设计灌溉面积2.7万亩,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没有发挥灌溉效益。

  (五)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我市共建成各类饮水工程417处,解决414个村屯、 66所农村学校(管网延伸63处),17.45万农村人口及 0.778 万农村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余项目已进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的项目,每完成一处纳入体制改革范围一处。

  (六)水源井及节水灌溉工程。全市共有完好机电井25219眼,现有轻小型喷灌设备3000台套,喷灌面积15万亩;现有膜下滴灌设备8000套,膜下滴灌面积118.48万亩。小白龙灌溉设备均由农民自筹购置,财产全为农民所有。

  根据以上改革范围,我市纳入本次改革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共29453处,其中:小型水库7 个,小型灌区4处,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7条,农村安全饮水工程417个,机电井25219眼,轻小型喷灌3000台套,膜下滴灌设备800台套。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根据工程的属性、规模、功用和建设资金来源,按以下原则明晰工程产权:

  1.小型水库工程。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所在乡镇的水利管理站行使权利进行经营管理。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由国家通过除险加固、维养资金投入的水库工程,国家投资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当地水利管理站协助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产权人经营。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工程。中小河流及其堤防项目均属公益性项目,产权归国家所有。本着“属地原则”由市政府授权当地乡(镇)政府和水管站行使权利进行经营管理。

  3.小型水闸工程。全市小(Ⅱ)水闸4处,其中:那金河下游涵闸3座,额木太河涵闸1座。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乡(镇)水管站和市河道堤防管理站行使权利进行经营管理。

  4.灌区工程。全市共有小型灌区4处,设计灌溉面积2.7万亩。其中: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含国土、农发等国家投资)的灌区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所在乡镇的水利管理站行使权利进行经营管理。自营自建灌区由村屯或出资人所有,由受益区村、组授权用水合作组织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经营管理。由国家资金参与建设的集体或个人灌区工程,国家投资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当地水利管理站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产权人经营。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我市共建成农村安全饮水工程417处,由国家资金参与建设的饮水工程,国家投资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乡(镇)水管站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产权人经营。

  6.水源井及节水灌溉工程。全市共有完好机电井25219眼,现有轻小型喷灌设备3000台套,现有膜下滴灌设备8000套。国家投资兴建的喷灌、滴灌工程由乡(镇)水管站经营管理,小白龙灌溉设备均由农民自筹购置,财产全为农民所有。

  (二)完善管理机构。

  1.建立市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中央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相关精神,给合我市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实际情况,拟成立洮南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为全市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具体执行单位。依托乡(镇)水管站、农民用水者协会逐步建立市、乡、村三级农村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并制订有关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履行农村水利工程规划、管理、运行维护等职责。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①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②负责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摸底、建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③负责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和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制定、实施、验收工作;④负责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⑤负责全市中央财政补助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工作;⑥负责全市乡镇水利维修养护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工作;⑦负责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灌溉制度、维修养护制度、岗位责任制、奖罚制度等制度的制定工作;⑧负责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的信息上报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进行参照测算,管理人员不少于90人,以便为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维修提供更专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社会招考等方式,吸引专业技术人才,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服务机构。

  2.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基层水利管理站建设:全市现有18个乡(镇)水管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乡镇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利科技推广、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公益职能。按改革服务要求,进一步核定人员编制,通过公开招考,择优聘用,以补充相应技术人员,并加强标准化服务场所和装备建设,全面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我市以乡镇为单位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暂时没有,应大力扶持协会发展,完善相关章程和制度,并通过开展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加强协会能力建设。

  (三)设立维修养护资金。

  设立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目的是对农村水利工程日常运行管护成本较高单位进行补贴,及时处理水利工程日常损坏问题,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专项资金来源分三部分组成,一是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列支一部分;二是从水利工程收费中提取一部分,并在年初拨入市级管护维修基金专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三是争取国家和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资金使用范围:纳入洮南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内的水利设施。

  (四)明确管理主体及责任。

  (1)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的统筹管理、协调工作。其它各类工程管理主体如下:

  ①小型水库工程:国有水库的管护主体依托于水利基层服务机构(各个乡(镇)水管站)。其余小型水库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市水利局建管科、水库管理所负责全市小型水库运行的监督指导工作。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②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乡(镇)政府及水管站为主要管理主体,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河道堤防管护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并加强日常的巡查、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供水工程受益村屯为管理主体,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每年按计划维修、日常的维修服务、供水应急处置和对运行费用高的供水工程进行补贴,以提高农村供水运行水平。

  ④小型水闸工程:全市小(Ⅱ)水闸4处,其中:那金河下游涵闸3座,额木太河涵闸1座。按权属分别由乡(镇)水管站和市河道管理站负责全面管理。

  ⑤灌区工程:市级管理主体为市水利局农田科,负责全市灌区的建设、运行管理具体指导工作。乡镇灌区按照田间供水规模分级管理,推行“水管单位+用水者协会+用水户”的管水模式,主干渠渠道及其建筑物由管理单位直接管理,支渠及以下建筑物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

  ⑥水源井及节水灌溉工程:全市共有完好机电井25219眼,全部由受益农民管理;现有轻小型喷灌设备3000台套,喷灌面积15万亩;现有膜下滴灌设备8000套,膜下滴灌面积118.48万亩,管护主体为乡(镇)水管站,小白龙灌溉设备均由农民自筹购置,财产全为农民所有。

  (2)已进行过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对少数改革后运行管理问题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的工程,在充分考虑原改革协议合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可参照本《方案》重新进行改革。

  (3)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必须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用途或对原工程进行改扩建和除险加固的,需逐级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乡(镇)水管站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4)国家鼓励个人、集体和社会各界多方集资兴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新建工程必须符合我市水利建设总体规划,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符合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涉及防洪安全,未经审批的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于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创新管理机制。

  在分类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公益性维修养护服务中心和集体及个人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为主,以委托管理、承包、租赁、服务合作、拍卖和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多种形式,搞活经营权,逐渐形成以乡镇区片为单位的集中管理模式,统一由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

  四、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年度计划。

  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摸底调查、制定方案阶段。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工程调查摸底、改革方案制定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确权登记阶段。在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工程核查确认、登记确权、确定改革方式、并签订相应的管护合同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9年6月份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立卷归档。

  (二)改革流程。

  1.调查摸底。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配合,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工程位置、四周边界、具体特征、受益户、受益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在市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对工程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分类定性。小型水利工程的公益属性都很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参照大中型水利工程定性分类办法,将其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三大类。

  3.明确权属。根据公益属性确定工程的产权、管理权和经营使用权。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

  4.核发证书。权属确定完毕后,要及时发放权属证书。工程产权证由市政府和市水利局登记核发,并及时整理建档。产权证由市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

  5.选定模式和建立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专业化管理、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合理管理模式,并健全相关制度,形成良性的运营机制。

  五、改制的相关配套政策

  1.保护支持改革主体。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公益性维修养护服务中心和个人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

  2.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市价检局的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决议,按照程序经市水利局审定后,报市价检局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供水经营者不得哄抬水价或自定水价,牟取暴利,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工程供水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并建立和规范水费通知单、收据、台账等财务制度。

  3.切实管理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