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洮政办发〔201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全面实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12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土是万物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随着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荒漠化严重,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等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为水土流失,使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日益加剧,给人们的生产、生活、生存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已成为当前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近年来,我市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从总体看,我市水土流失状况仍较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还十分突出。2012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结果显示,我市水土流失总面积2699.3平方公里,其中水蚀面积844.67平方公里,风蚀面积1854.63平方公里;侵蚀沟247条,面积129公顷,长度68.09公里。因此,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已经成为我市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各级领导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国策宣传,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有效遏制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生态保障。
二、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包括开办小型矿山企业、个体采矿以及其他以采矿、挖砂、取土为生产方式的企业;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严格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协助、配合工作,环保、住建、发展改革部门对未经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检验、评价和巩固水土流失防治成果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水利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 ”制度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通知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四、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的观念,积极协调解决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能,强化预防监督,做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严厉查处违法案件,认真落实法律规定,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各有关部门要与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认真落实行业部门责任,共同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以水土保持国策教育为载体,充分调动全社会公众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保护生态资源的社会氛围。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