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5-56382
分  类: 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洮政发〔2015〕2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5-56382 分  类: 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洮政发〔2015〕24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洮政发〔2015〕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洮南市经济社会长期平衡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基本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三)目标任务。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根据白城市水利局分配我市的指标,确定我市2015年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灌溉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控制到2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实现用水总量控制

  (一)强化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市、乡(镇)、重点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发改部门和市水利部门制定下达全市控制指标,依法对我市行政区域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分配的阶段性水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依法对本乡(镇)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年度用水计划报市水利部门备案,确保我市用水总量不突破白城市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城镇新区布局规划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或未经市水利部门审查通过的市发改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取水许可管理等级信息台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并向社会公布,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到100%。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申领取水许可,非法取水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市水利局依法取缔。

  (四)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要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用于水资源的开发、节约、保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各地一律不得已招商引资、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义,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已经出台的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的相关政策,必须立即清理废止。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拒不按要求缴纳水资源费的用户将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水资源费实现应收尽收,全面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严格执行自来水按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的政策”。《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规定“自来水公司每收取一立方米的水费就包含水资源费0.15元/立方米,自2016年1月1日起自来水公司每收取一立方米水费,就包含水资源费0.4元/立方米,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统一管理。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在已有地下水监测站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区范围。严禁在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打井取水,对原有自备水井要限期关闭。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规定,深层承压地下水只能用于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根据实际情况市自来水公司采用的是深层承压地下水,但只能用于居民生活、医药、卫生食品用水,其他用于生产经营和建筑等用水一律严禁自来水公司供给。

  (六)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重点推进洮儿河、蛟流河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库)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和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保障能力。

  三、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开展节水型城镇、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等活动、建成一批规模化、高水平的节水载体。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稳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落实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

  (二)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我省新制(修)订的《吉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22/T389-2014),凡是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

  各乡(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市水利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三)强化重点用水户监管。构建重点用水户监控管理体系,建设全市相关行政部门共享的重点用水户监管信息平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制定下达重点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重点用水户应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测试结果作为换发取水许可证和核定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开展测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四)落实取水计量设施监管。按照《水利局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限期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通知的通知》(洮水〔2006〕54号)和《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备水源井用户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通知》(洮政发〔2012〕4号)要求,全市所有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户,必须安装取水计量和远程监控装置,接入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新建取水工程在竣工时,应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各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监管部门的定期检定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逐步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展节水改造,重点提高重复利用率。重点用水企业应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城市自来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四、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防治河流湖库富营养化。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

  (二)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市水利部门要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实时公布和更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建立备用水源。

  (三)加大入河库排污口监管力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市入河库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入河库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重点是工业园区和污水处理厂设置的排污口。

  (四)加强水生态保护。积极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市水利部门要组织编制和实施重点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区保护。定期组织开展全市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并发布健康状况报告,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河道滥采乱挖整治,保护河道完整,维持河道合理流量和水位,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五、制度建设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市人社局,作为对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建设、农业、审计、统计、经济、人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水资源管理机构队伍。

  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选配、干部培训教育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08〕79号)要求“征收水资源费的使用被限定了范围,不允许支付工资”。《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吉发〔2011〕1号)和《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政水资源工作的通知》(吉水政资〔2012〕522号)精神,将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纳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相应的人力资源保障。

  (三)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库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地下水动态、地面沉降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健全统计台账,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统计、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四)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市级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五)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政策法规,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水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市发改、环保、住建、公安、国土等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重点查处无证取水、非法打井、无计量设施取水、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及拒缴、少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完善水资源管理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批评,对浪费破坏水资源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