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1-0383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3月31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南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发〔2011〕2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881013595752K/2011-0383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3月31日
标      题: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南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洮政办发〔2011〕2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31日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南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洮政办发〔201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现将《洮南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洮南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管理,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深刻认识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是,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仍然存在。因此,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势在必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务必清醒地认识到在土地管理中各自应该承担的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及共同责任主体

  1.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是指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国土资源局是土地管理和执法的主体,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相关职能单位包括监察、建设、发改、公安、农业、环保、林业、工商、供电、供水等单位。

  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共同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适用于洮南市辖区范围内的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共同责任。涉及国家、省、市、县的重点项目,经济开发区、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另行规定。

  (三)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实施的基本原则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实施,遵循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部门联动是指国土、规划部门在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早制止和查处,同时书面报告市政府,书面函告有关乡(镇)、单位,启动联动机制,各职能单位协同行动,遏制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

  (四)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包括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

  2.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对违法用地及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3.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进行巡查和对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实行查处;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建设的巡查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4.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土地管理、监管职责行为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公安局依法负责对国土资源局移送的土地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及撤案工作。

  6.发改、工商、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供水、供电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

  (五)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对接到函告属辖区内的涉及违法用地和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自接到函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整治,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协同有关单位依法拆除。加强信息化及依法用地、依法建设的社会宣传,确保辖区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指标,确保不发生影响恶劣及后果严重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2.国土资源局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情况,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案件,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依法组织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所应加强动态巡查,建立工作台帐,对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同时告知相关职能单位。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建设局全面负责全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的违规建设巡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建设行为。同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规划建设许可的相关手续。

  4.监察局受理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局,并退回案卷资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5.公安局对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案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依法对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给予支持并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扰执法,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恶劣行为,必须依法公正处理。

  6.供水、供电等单位,对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已供水、供电的,在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查证其用地、建设违法违规事实,接到相关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电的书面通知书后,无特殊情况的,按相关程序停止对其供水、供电。

  7.林业局加强对占用林地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在接到国土资源局书面告知后,应对违法违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8.农业局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对违法用地复耕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9.畜牧局加强对占用草地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在接到国土资源局书面告知后,如修建房屋不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应对违法违规擅自改变草地用途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10.发展和改革局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11.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核发用地、规划许可或权属凭证的办公、工业、商业、住宅、生活用房等房屋,不得核发有关证照;接到国土资源局告知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筑,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依法进行查处。

  12.水利局要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保护,负责水利设施、河道行洪区两侧岸线内预留土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占用河道行洪区两侧岸线内预留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不得批准使用,并依法进行查处。

  (六)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和规划管理的快速反应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监察,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行为。凡在辖区内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发生,或在省、市组织的巡查活动中,违法用地宗数占被检查项目宗数或违法用地面积占被检查项目总面积10%以上,或是涉地信访案件的,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和职责依法调查处理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或行政处分;对漏报、瞒报情况,存在包庇、纵容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责任。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将依法立案查处;对违法用地投资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多次实施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年内多次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触犯刑法的,包括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数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检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