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行政决策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保证决策符合大多人民群众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公开的原则
(一)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决策实施情况及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重大决策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我市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
(四)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重大调整。
(六)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七)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组织听证座谈、实地调查、咨询协商等方式向特定范围人员预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重大决策公开的程序
(一)决策事项应充分进行事前协商,涉及多个方面的同一事项,应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的意见。未达成共识意见的事项,由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协商,未经认真研究或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列入决策。
(二)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否则,不得列入决策内容。
(三)符合研究决策的事项,由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策事项由承办部门进行具体汇报,经过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听取意见,集中进行决策。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的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决策通过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网上全面公开,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方面。
第六条 决策公开保障
对于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掌握实际情况,做好决策保障工作。要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专家参与的作用,形成完善的决策咨询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七条 重大决策公开监督
(一)应予公开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及时公开,接受内部和社会的监督。
(二)决策事项实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执行工作,及时跟踪和汇报执行情况,确保决策事项落实到位。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实施的日常督促检查;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加大督促检查,解决出现的难点问题,推动决策实施。